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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小区车位收费管理新规出台 实行政府指导价

中国常州网  2012-05-03 05:30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小区停车收费行为、缓解停车矛盾、维护各方权益,日前,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民防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常价服〔2012〕66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各方权责及有关事项进……

为进一步规范小区停车收费行为、缓解停车矛盾、维护各方权益,日前,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民防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常价服〔2012〕66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各方权责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自6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次出台的新《通知》又会有哪些值得市民关注的亮点?为此,记者向市物价局价格服务处处长刘宏昌进行了相关咨询。

亮点一:营业性车位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

“之前营业性车位实行市场自主定价,但是由此产生的矛盾较多,所以出台此项规定。”物价局价格服务处处长刘宏昌说,此次市区住宅小区内的所有车位(库),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其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

而其中的特色,即是对以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业性配套车位(库)(包括建设单位自建的营业性配套车位、建设单位回购的人防车位和个人购买的产权车位),此次也将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

亮点二:明确机械车位、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汽车停放服务包月收费基准价(包括车位租赁费和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其中,室外车位每辆每月120元;室内车位(库):非营业性公共车位(库)和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简称人防车位,下同)每辆每月100元,营业性配套车位(库)(包括建设单位自建的营业性配套车位、建设单位回购的人防车位和个人购买的产权车位,下同)出租的,每辆每月200元;机械车位(地面停放的非营业性公共车位和营业性配套车位)每辆每月150元。

对于已出售产权或出让使用权的车位汽车停放公共服务收费基准价,《通知》也作了相关规定。规定要求,室内平面车位和地下封闭车库每月50元;机械车位每月150元。地面业主独用封闭车库不收停放服务费,只收物业公共服务费。在汽车的临时停放方面,将实行按次计费。“每次连续停放时间不超过12,连续停放时间每超过12的,增加一次计费,汽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每辆每次不超过5元。”刘宏昌处长说道。

“上述基准价可以浮动,上浮不超过50%。”对于此次收费的基准价浮动,刘宏昌处长表示,此次收费价格的具体执行标准,营业性配套车位(库)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后委托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实施;人防车位和其它车位(库)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相关程序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汽车停放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商定。

亮点三:明确人防车位预收费不超过1年

对于人防车位,原先的普遍做法是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向人防部门缴纳十年至二十年的“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再委托小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出租,这可能造成责任主体不明、日常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对此,刘宏昌处长表示,此次《通知》已经明确,人防车位由人防部门委托住宅小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向被委托的管理单位收取“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确保了缴费主体和管理主体的统一,同时也减轻了小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和业主的一次性交费负担、保障了日常运作和日常管理。”刘宏昌处长说道。

亮点四:明确已交付使用的停车场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

已经交付使用的营业性配套车位(库),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出租或因其他原因未交付给买受人的,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实际执行标准全额交纳。已经交付使用的小区停车场,因停车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由停车人按实际执行标准的70%交纳。

“为什么是70%?只有当这笔费用缴纳后,才能保证经营管理单位的成本补偿。”对此,刘宏昌处长说,停车人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不使用车位(库),停车人应事前向经营管理单位书面申请,并经经营管理单位确认后,期间的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由停车人按实际执行标准的70%交纳。

另外,刘宏昌处长表示,根据此次《通知》的要求,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填报《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登记表》、报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缴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车辆类型、服务内容、定价形式、计收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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