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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房价过高城市2月中旬必须出台限购细则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2-12 07:58

[摘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对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作出具体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要求,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三部委:条件成熟将在征房产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有关负责人就房产税问题向媒体表示,上海和重庆两个城市开始试点房产税后,三部委将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并考虑在推广该项改革方案。

相关负责人称,对个人住房征税需要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而鉴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我国目前不具备普遍对个人住房征税的条件。该负责人解释,为不断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房产税改革,有必要在部分城市进行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但条件成熟时,在统筹考虑对基本需求居住面积免税等因素的基础上,在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该负责人表示,房产税为地方税,试点征收的收入属地方财政收入。为充分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改革试点征收的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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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国八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内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这意味着,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再加上27个省会城市,总计有36个城市需要出台或更新住房限购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数十城市或实施限购令

上海率先出台了落实新“国八条”的楼市调控细则,明确规定自2月1日起,在上海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向其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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