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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整治10类房地产违法广告 向社会通报点评

中国江苏网  2013-10-27 00:00

[摘要] 售楼处的宣传画册、矗立在街头的户外广告……房地产广告几乎无所不在,但泛滥的背后,是违法广告时有出现。日前,溧阳工商局溧城分局针对辖区内房地产企业广告宣传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

问题四: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不分

目前,楼盘广告一般会详细介绍商品房的户型和面积,但未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往往让消费者对实际使用面积产生误读。

点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问题五:承诺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发布广告,宣称“售后”“年8%”“返本销售”。

点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问题六:宣称零首付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发布广告,宣称“零首付房款,轻松拥有”,若进一步了解,就会得知“零首付”纯属噱头。

点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问题七:提前预售

辖区内有楼盘在未取得房地产项目预售或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等名目发布广告,开展楼盘盛大认筹、预订等活动。

点评:《暂行规定》第四条款第(四)项规定,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问题八:使用极限用语

在商品房销售市场,常见的广告极限用语包括:首席百万平方米人文景观大盘、万众瞩目的领袖大盘、、、等。

点评:《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级、等用语。

问题九: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某些楼盘广告使用“享受奢华品质帝王之气”“帝王级享受”等用语。

点评:《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问题十:豪礼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中宣称买商铺送住宅、买房奖宝马轿车、别克轿车等内容。

点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针对发现的这些问题,溧城工商分局已进行行政约谈,通过宣传广告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违法广告个案点评、发放行政指导书,引导房地产企业规范广告内容、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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