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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权利弱小 政府与开发商不宜过多插手业主组织

信息时报  2011-11-22 07:28

[摘要] 记得两年多前,有个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统计数据,说广东全省有近八成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两年过去了,没有看到新的统计数据,但估计这事儿进展不大。不妨先看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这意味着,没有开发商的参与,筹备工作就没法进行

记得两年多前,有个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统计数据,说广东全省有近八成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两年过去了,没有看到新的统计数据,但估计这事儿进展不大。不妨先看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这意味着,没有开发商的参与,筹备工作就没法进行。这个世界上最不愿看到业委会成立的就是开发商,因为他们不想被业主们监督和约束。

正因为如此,社会各界都希望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强化业主权利,革除不利于业委会成立和运行的因素。现在看来,事情仍难言乐观。近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广州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开门立法无疑是个好姿态,但不得不说,这一指导意见令人失望,譬如意见稿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若干名、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1名、街道办(镇政府)代表1名和居委会代表1名,共7至15人单数组成。

这意味着,业主的权利依旧弱小。业委会应当是业主自治组织,业主才是委员会组成的主体,而开发商将房子卖掉后,产权便发生了转移,小区管理实际上与他们关系不大。众所周知,现实中,对业主权益造成侵害的,是物业管理。而物管名义上是业主聘请的管家,却与开发商即所谓的建设单位,是利益共同体。显然,开发商没有那么高的觉悟为业委会的成立大开绿灯。政府法规居然规定开发商必须参与业委会的筹备,这等于说成立一个禁烟协会,必须有烟草商代表参加和同意。请问,开发商行业的组织,为什么不同样规定必须有业主代表参与呢?

此外,与之前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新颁布的这一“指导意见”极大地强化了政府部门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前只是笼统规定政府部门要参与、指导、协助,现在则是明文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镇政府)代表担任;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较多的,由街道办(镇政府)组织业主代表候选人协商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经协商未果,由街道办(镇政府)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这其实就是说,业主筹备大会由政府领导,业主代表由政府指定。

一个社区自治组织的成立,为什么要赋予政府部门那么大的权力?这样成立的组织,还能够很好地自治吗?我不否认,在理论上,政府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中立的。但事实上,开发商拥有太多的资源,这些资源往往能左右基层政府部门的立场。因此,我认为就算是避嫌,街镇也不应该如此深地介入业委会的成立。业主的事情,还是由业主自己办为好。这就是我作为一个市民向“意见稿”所提的意见,请有关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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