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严小姐和姑妈严女士一起出资购房,姑妈出了40%房款,但产权证上只有严小姐一人名字。后严小姐把房子转让给姑妈,却因房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日前,普陀区法院一审判令严女士应再支付尾款32.6万元。
法院认为,严小姐父亲发传真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虽然当时的购房款是一人一半,但由于购房的契税、中介费等为严小姐支付,法院酌情判断原被告双方的出资比例为“四六开”。根据房屋总价为96万元,严女士所占房屋份额为38.4万元,因此应向原告支付房款57.6万元,除去已付的25万元,还应支付32.6万元。
以案说法
案件存在两大疑点
问题一:严女士当年的出资应认定为借款还是购房款?
本案中,严小姐未就借款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考虑到该款数额较大,支付的时间早在2002年,如为借款,严小姐至今未予归还,严女士亦不催讨,显然不符常理,据此可以证明这套房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
问题二:严小姐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本案中,对于传真件的真伪,双方均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即使该传真件为真,根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严小姐父亲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虽然严小姐父亲参与了房屋买卖的过程,但严小姐并未授权父亲转让房屋。
法辞典
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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