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严小姐和姑妈严女士一起出资购房,姑妈出了40%房款,但产权证上只有严小姐一人名字。后严小姐把房子转让给姑妈,却因房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日前,普陀区法院一审判令严女士应再支付尾款32.6万元。
严小姐和姑妈严女士一起出资购房,姑妈出了40%房款,但产权证上只有严小姐一人名字。后严小姐把房子转让给姑妈,却因房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日前,根据房屋总价为96万元,严女士所占房屋份额为38.4万元,因此应向原告支付房款57.6万元,除去已付的25万元,还应支付32.6万元。普陀区法院一审判令严女士应再支付尾款32.6万元。
案件回放
总价42万元的房屋 姑侄两人共同买下
2002年,严小姐看上一套总价42万元的房屋,由于资金不够,便与江苏南通的姑妈共同出资买下房屋,严女士出了21万元,但房产证上仅写了严小姐一个人的名字。四年后,严女士的儿子小黄大学毕业后留沪工作,考虑到需要住房,严小姐同意将房屋转让给姑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96万元。次日,严女士母子只把25万元购房款打入严小姐账户,严小姐将房屋交付给了小黄。此后,严小姐数次向姑妈讨要剩余购房款,均遭拒绝。无奈之下,严小姐将严女士母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支付剩余购房款71万元。
严女士认为,这套房子有自己的份,她所付的25万元钱已足够买下房子。同时,合同中签订的96万元购房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为在与严小姐协商买房过程中,自己曾收过严小姐父亲的一份传真,传真上表示,严女士母子只需要再出资36万元即可。
严女士母子认为,严小姐父亲的这份传真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是双方对房屋价款的一个认定,而严小姐父亲曾找她借过钱,剩余购房款与此相抵后,便不再欠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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