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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上日程 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东方早报  2013-03-12 10:31

[摘要] 中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机构繁多,有近10个。被讨论最多的,是广泛存在的“房、地”分开登记现象。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终于被提上议事日程。

中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机构繁多,有近10个。被讨论的,是广泛存在的“房、地”分开登记现象。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终于被提上议事日程。

3月10日上午,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称《方案》)的说明。据马凯介绍,《方案》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按马凯的说法,中国将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分别由一个部门承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分析,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的“统一”,是指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登记程序和登记收费等的统一。按照同一事件由同一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这是次有明确的态度”。

尹田曾参与过《物权法》起草。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基本的物权制度,设立之初即为对抗第三人,以保护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在第十条中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中国的不动产登记仍处于分散状态。目前,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分散在近10个部门。这种多头登记一方面增加交易成本,一方面也造成信息分散不宜查询、重复登记、数据不统一等问题,有违物权登记初衷。

改革决心已显露无遗。据新华社昨日报道,中编办负责人说,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被列为此番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三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之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好处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原司长樊志全曾提出,从历史上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符合中国的传统。因为中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传统。民国初期,中国便建立了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中国大陆,从1956年起,土地权利退出财产权范畴,土地登记本身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改革开放后,房产、林木等比土地更早进人财产权的范畴,房屋、林木的登记也先于土地登记而建立。因此才造成目前房屋、林木与土地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登记的局面。”

建立独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一直是法学界、经济学界的构想。早在《物权法》制定和讨论的过程中,如何统一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始终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介绍,包括他在内的学者,在2005年后就一直呼吁立法。但《物权法》只给出了一个框架,而没有具体细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难以实施。

目前,各登记机构都有自己的法律依据,例如林业部门对林地登记有《森林法》作为支撑,农业部门对草原进行登记有《草原法》作为依据,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登记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进行登记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由于部门之间难以协调,立法者在制定《物权法》时,为减少阻力、尽快通过,只能采取搁置争议、维持现有不动产登记格局的做法,导致现行《物权法》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没有突破。

尹田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只是作为一个原则定下来。

历年“两会”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直是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今年也不例外。“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对《新法制报》说,其向第十二届人大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尽快贯彻落实物权法规定,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议》,建议落实《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尽快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将所有的不动产登记事务和机构统一起来。

据张忠厚称,由于登记严重分散,信息不能得到全面披露,少数不法分子便利用这些弊端,将房、地分别抵押甚至分别转让。也有一些当事人将企业财产整体抵押之后,又将部分财产重复担保,使得担保权人在实现担保权时受到极大损失。

以房地产行业的不动产为例,出现一房多卖、重复抵押、保障房不公平分配、住房的家底不清等现象。

另有学者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形成的数据系统可以为反腐提供帮助。此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以人查房”,争议的焦点之一便是登记信息披露的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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