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郑先生在怀德中路的中意宝第小区购买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购房前,卖房人称房子是19楼10号房,可是交付时,郑先生的房子成了19楼4号房。
市民郑先生在怀德中路的中意宝第小区购买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在购房前,卖房人称房子是19楼10号房,可是在交付时,郑先生的房子成了19楼4号房。
市民郑先生在怀德中路的中意宝第小区购买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在购房前,卖房人称房子是19楼10号房,可是在交付时,郑先生的房子却成了19楼4号房。
“我买的是10号房,合同上也是10号房。验房时候却是4号,开发商这么做算不算违约?”郑先生告诉记者,他的看法得到了做律师的好友的支持。郑先生决定和开发商(中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簿公堂,寻找公理。
钟楼消协接到投诉后调查发现,郑先生买的、验的是同一间房子,施工编号没变,就是13-1910号。但是,因为房屋最后的门牌编号是由公安户政处决定。考虑到单排房间达到8间,呈双排,按照规定应该采用单双号编号法。因此,原本的10号房成了4号房。
钟楼消协多次与郑先生协调解释,但是郑先生不改初衷,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中“一方如果违反合同条约,必须支付全部房款的5%给对方,作为违约金。”
钟楼消协的公益律师团的殷力强律师认为,从郑先生的购房合同看,购买物业的施工编号为13-1910,而公安编号未填。因为在售房之初,公安编号还没有确定。因为郑先生最终验的还是第二排第二间房,施工编号未变,所以开发商不涉嫌违约。
殷律师说,郑先生大可不必揪着门牌号小题大做。因为公安编号属于不可抗拒因素。如果郑先生这么在意的话,可以提出开发商在最终的房门牌号上花点心思。比如跳过04门牌号,改编A号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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