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子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因进户门坏了,没拿到钥匙,业主以开发商逾期不交房为由,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
房子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因进户门坏了,没拿到钥匙,业主以开发商不交房为由,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
按照购房合同,邹先生在绿地世纪城的新房是该在去年9月30日交付的,可开发商延期了3个月。合同规定,90日内,开发商会支付违约金。邹先生也就接受了,一直到12月29日确定收房,邹先生发现进户门变形,钥匙都插不进锁孔里。物业公司一名姓王的工作人员主动提出要邹先生留下电话号码,更换好门以后再收房。
这段等钥匙的时间里,开发商始终没有撤销追加邹先生违约金的文件,可一扇门却修了104天。邹先生认为,商品房交付以提供钥匙的时间为准,开发商非但没有继续承担购房合同中“每天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还要反过来算业主5%的违约金。“我听物业说,类似的问题不止我一个人,迄今为止还有人无法正常入住。”邹先生告诉记者,他决定问开发商索要违约金,共计7011元。
经过钟楼区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开发商依然坚持,房门不影响整体收房,拒绝赔付违约金。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钟楼消协公益律师团殷力强律师认为,业主如果仅仅因为房门质量拒收房,本身是站不住脚的。拒收房屋要具备有效的法律前提。法定前提有:房屋主体质量存在问题,消防设施不到位等。此外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承诺的影响交付条件没有到位。从邹先生的情况看,一扇门既不属于法定拒付前提,也不在合同事先约定的条件以内。
当然,邹先生在外耽搁的104天也不能白算,合理主张的权益还是会得到支持的。比方说,邹先生可以提供这100多天在外的房租证明、延期入户的损失评估等。这些损失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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