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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信息查询新规遭误读 以人查房一直有限制

大众网  2013-02-20 07:23

[摘要] 严禁“以人查房”?在“房叔”“房姐”频出的背景下,全国多地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措施的消息引爆了网友们情绪性地调侃和质疑。

严禁“以人查房”?在“房叔”“房姐”频出的背景下,多地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措施的消息引爆了网友们情绪性地调侃和质疑。

报道称,近来福建漳州、江苏盐城等地先后发布消息:今后申请查询房屋信息严禁以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福建漳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新规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严禁以姓名(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查询工作人员对房屋权属信息的内容保密。”中国盐城网所公布的《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中强调,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要通过特定程序外,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另外,广州、深圳也在推进对房屋信息查询从严的相关工作。

对此,不少网友质疑该政策有隐匿房源之嫌,纷纷表示“抗议”。昨日,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回应称,该《办法》出台之前用姓名同样查不到个人房产信息,该管理办法出台只是为规范内部工作人员查询,保护个人隐私。

而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住建委也获悉,北京对于房屋信息的查询,一直是按照住建部出台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房地产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为依据操作,并没有因为“房叔”“房姐”事件频发出台任何新规定。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对于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利用,一直是根据住建部出台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其中明确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同时规程中明确,所有权人、其他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要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才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的相关信息。

伟业我爱我家(博客,微博)胡景晖昨天告诉北京晨报记者说,其实各地一直都是不能够随便查询某人名下房产的,只不过前段时间爆出一些房姐、房叔事件后,让人们警惕到个人财产隐私的泄露问题。"以房查人’主要用于公安机关,检察院;‘以人查房’主要用于税务机关,不是所有人都能查其他人的房产信息。”胡景晖认为,如今规范严控,有利于加强对个人财产隐私的保护。

观点个人隐私与公民知情权如何平衡“以人查房”是双刃剑

这起遭误读的消息同样引发了业界的思考。

能不能查?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这就是个人隐私与公民知情权如何平衡的问题。一方面,公民的隐私要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护,比如不想告诉你的收入、房产信息,甚至是配偶姓名都算是隐私,任意查询也容易伤及无辜;另一方面,不能否认“以人查房”在防腐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但不能扩大化。邱宝昌呼吁,在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应出台规范查询,不能为合理查询制造障碍。

如何公开?伟业我爱我家市场研究院经理程浩业指出,其实查询房产信息是一回事,而公开个人信息又是另一回事。“如今存在的问题是,被公开的房主信息中,有涉嫌腐败了,但有些也是合法获得的。即使官员资产,其实也分为国家因职位分配和个人合法收入两部分,其中国家分配部分理应公开,但个人合法收入所得购买的商品房和普通人一样,没必要公开。”

邱宝昌同样认为,并非个人,而是一些机构在法律赋予的权力下,对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公开一定信息并进行公开判决,但不是把个人隐私直接公开到媒体上去,因为犯罪嫌疑人也有隐私。邱宝昌指出:“如今的问题是,一些公开别人信息的人本身连合法查询的资格都没有。”

昨日,“以人查房”被禁的消息被证实又是一个乌龙。一篇《“以人查房”广深均有严格限制》的文章,在网上被广泛流传,逐渐从“严控”继而变成了“严禁”,顿时引发热议。事实上,各地一直都是不能够随便查询某人名下房产的。

事实上,类似严禁“以人查房”被误传的事件并非次,比如前不久的“大病保险税”。

此次信息传播中失真的关键拐点在于,从“严控”倒向“严禁”,这两个词有着本质的区别。明确出示公安公函等几种方式可以查询信息,为合理查询敞开了一扇门,是为“严控”;“严禁”则全面封死。在房叔、房姐事件频出的背景下,网友们把“严禁”情绪性地解读为对某些利益群体的保护,是一种偏离理性的误读,同时也暴露出一种可以理解的社会集体焦虑。

在这种焦虑之下,绝大多数人对别人房产数量的关注远远高于个人隐私泄露的关注。如今,在“以人查房”受限的消息一公布,很多人又一头倒向指出“身正不怕影子斜”的气势反对,孰不知其实已经牺牲了自己的隐私权。

有观点还指出,《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提出如果说个人无权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那么是否有权查询官员的房产信息?官员拥有多少套房与普通大众是否有利害关系呢?其认为这是个问题。然而笔者咨询了律师和业界人士得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往往是指亲属、买卖房屋中的交易人,并没有宽泛涉及到官员和大众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相关国外“以人查房”也受控制

记者了解获悉,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方式。通过登记公示,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情况,避免其遭受损害。各国一般都允许公开查询登记信息,不过,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在公开范围上则有不同意见。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口径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受到严格控制。

伟业我爱我家市场研究院经理程浩业解释,事实上国外“以人查房”的事情也是存在的。比如,在征收房产税、遗产税的国家及城市,税务机关需要对每个人在本国或本城市的不动产情况了如指掌,以保障公民在同一税收制度之下人人平等;又例如,国外的住房保障体系会惠及所有符合要求的公民,而保障房的“准入”、“退出”都需要实时监控居民的收入与房产情况,因此,保障房体系与房屋管理系统、银行个人资金系统、个人信用体系都有密切联系。

但程浩业强调,国外“以人查房”的事情均在一个特殊封闭体系之中运转,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可以从中获取其他人的房屋信息。当然,除非个人或机构与该房产发生某种利益关系,例如A要购买B的房产,在签约完成之后、登记过户之前,A可以凭借交易合同,向房屋管理机构查询房产的权属情况及房产的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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