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19日,合肥市地税局发布《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公告,正式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1月19日,合肥市地税局发布《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公告,正式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公告指出,合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以上三种情形均需进行土地增值清算。此外,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以上三种情形,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据了解,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住宅楼预征率为1.5%,别墅类为2%,对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征率为零。土地增值税将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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