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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慎明:住房不能过度商品化 推进保障房建设

《经济》杂志  2012-01-19 09:27

[摘要] 住房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住房特别是城镇住房是当今中国最重要的现实问题之一。研讨有关中国住房发展的重要问题,分析中国住房发展趋势,预测中国住房发展的未来走势,十分必要,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关涉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科学发展观的贯彻执行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住房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住房特别是城镇住房是当今中国最重要的现实问题之一。研讨有关中国住房发展的重要问题,分析中国住房发展趋势,预测中国住房发展的未来走势,十分必要,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关涉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科学发展观的贯彻执行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下面我想从国家安全发展战略角度,谈谈对我国住房问题的几点认识。

,必须清醒地认识目前形势,继续坚持从严调控不放松。在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在住房问题方面采取两手抓和两结合的方针,一方面,大规模地按计划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另一方面,坚持从严房地产市场调控。不仅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建设计划提前实现,而且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初步成效,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的局面不仅得到控制,而且出现下调趋势。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回稳和下调不是市场机制内生的,主要通过限贷和限购政策、限价和问责等行政高压政策手段实现,基础并不牢固。另外,今年走低的股市和房市套住不少热钱,甚至是境外的热钱。若出现不必要的货币政策宽松,资产价格就会出现报复性反弹,这就为不正常的热钱的流出准备着条件。因此,应警惕国际垄断资本从明后年等一些年做空人民币的企图。

2012年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之年。必须巩固调控成果,坚持调控不放松。

第二,必须清醒看到住房所取得的成绩和其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住房有了很大的改善。1980年我国城市人均住宅面积只有7.18平方米,2010年中国城镇居民住房面积人均已达31平方米,30年增长了接近4倍;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带动了GDP的高速增长,也带动着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的增加。但也应同时看到住房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比如,一些不适当的住房建设占用了大量的耕地,这与我国未来的粮食安全发生了严重冲突;房地产业有着暴利,趋使不少企业放弃制造业,使我国的一些重要制造企业和产业萎缩,对我们建设创新形国家极为不利;房地产不正常的暴涨,特别是使本来属于全民土地的价格飙升,其溢价部分为少数人拥有,从而严重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差距的不正常的拉大;房地产的暴利也催生着种种腐败现象等等。

第三,必须清醒认识住房问题的全局性,汲取一些国家的惨痛教训。住房是一个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方式,它既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又关系社会民生发展,既是国民经济支柱,又是社会民生的支柱。住房还是一把双刃剑。在一段时日内,它既有可能推动国家GDP的高速增长;在特定条件下,也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的瞬间崩溃、长期衰退,导致严重社会问题甚至动乱。上世纪20年代中期,美国佛罗里达州出现的前所未有的房地产泡沫,激化了美国的经济危机,导致了华尔街股市的崩溃,引发了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危机。上世纪90年代后日本房地产泡沫破灭可以说是“二战后日本的又一次战败”,经历着至今没有见到曙光的漫长衰退。1997年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的房地产泡沫彻底破灭,直接导致这些国家经济严重衰退和社会危机。2008年的美国住房次贷危机,由此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将使一些国家甚至全世界经历漫长的衰退。

连美国、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都无法摆脱房地产引发的经济危机,向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则更要高度警惕,并未雨绸缪房地产的问题。

第四,必须清醒认识当前住房问题产生的制度原因,深化住房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是个性质特殊的复杂体系。从制度层面看,近年来住房发展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根源于,住房制度与整体市场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和不配套,引起参与主体的预期目标与总体设计目标的产生偏差,导致参与主体的行为扭曲和冲动,最终可能导致住房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失衡。要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必须结合国家整体经济社会体制的改革,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对住房制度与政策实施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设计,建立包括制度环境和核心制度在内的整套制度体系。绝不能把当前住房市场矛盾暂时缓解,理解为住房问题的基本解决,一定要把“短期政策调控,长期机制变革”结合起来,既要抓住当前的机会,“一鼓作气,顺势而为”深化改革,又要做好长期准备,“制定规划,持之以恒”推进改革。

第五,必须清醒认识我国住房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把住房全部作为商品。住房中可以有商品,但绝不能商品化,政府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可拿出相当比重,尽快加大生活保障用房与公租房、廉租房的建设。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是我国当前全部的国情。从整体上说,住房应该是人民群众的生活资料,政府应给予保障,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住房问题上的根本体现。住房中间应该有商品,这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初级阶段,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中给多种经济留下的余地,这就决定住房里可以有一少部分是商品,这一部分是可以商品化的,资本可以进入这一部分,你可以运作,甚至可以炒作,但是仅仅在这一部分内你可以把住房当作赚钱的工具,当作生产资料。全部社会住房决不应是极少数人牟取暴利的生产资料,如果住房全部成为极少数人牟取暴利的生产资料,那么绝大多数人就必然失去住房这一应该必备的生活资料,这就必然加大社会的两极分化。说得严重一点,这还会影响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为国内外敌对分子搞“颜色革命”和“街头政治”提供条件,会对党的长期执政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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