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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公租房作公务员廉政公寓 是否与民争利?

南京日报  2011-12-20 12:08

[摘要] 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姜汉17日提交提案,建议政府可划拨一部分公租房作为公务员的廉政公寓。

北京市朝阳区一政协委员提案引起争议

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姜汉17日提交提案,建议政府可划拨一部分公租房作为公务员的廉政公寓。

姜汉表示,他希望廉政公寓从公检法系统首先试行。法官、检察官、刑警作为国家公务员中的特殊群体,手里掌握着直接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国家权力,但工资收入普遍较低,合理解决这部分人的住房保障问题尤其重要。

“高薪养廉一直伴随着争议,但应该对重要岗位和重要人才实行这样的政策,当然应该配套成立监督部门,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姜汉认为。

现状 姜汉在提案中称,朝阳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已经相当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探索和创新廉政机制已具有必备的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1998年,政府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但公务员系统内的变相福利分房一直没有停止过,并已经自成体系。目前各单位公务员住房绝大部分是单位自行解决的,集资建房、变相占用回迁安置房以及自建房是主要的住房供给渠道。

建议 政府可以从公共租赁住房中划拨出一部分房源,在某一地区专门设立“廉政公寓”,为刚刚大学毕业的公务员,特别是公检法一线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廉政公寓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可以参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制定,但建议标准可稍微放宽。为了能够动员社会一同监督,他建议,廉政公寓集中在某个社区,其设计、建设、格局与配套设施必须体现廉政文化理念。比如小区的风格要统一,小区内要树立统一的廉政标语,例如“五不准”“五条禁令”等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以及“从严治党,执政为民”等廉政口号。

条件 “凡是申请廉政公寓的公务员都必须向组织申报个人财产,同时按照申请公租房的标准进行社会公示。”姜汉提出,廉政公寓的申请条件应当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结合在一起。同时,还要建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的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罚则,廉政公寓承租人不再具备租住条件时,必须无条件退出。超标仍租情节严重的,应该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处分。

公租房作“廉政公寓”值得尝试

网友阎淑萍认为,目前,公检法尤其是公安机关年轻干警多,且普遍收入较低,凭工资收入根本买不起房。笔者一同事的爱人曾经当过3年刑警,苦于收入低、没有房,只好“跳槽”转行。可以说,买不起房已经成为影响公安机关队伍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于公检法这样的司法权力机关来说,如果政府不考虑,而靠他们自己想办法去解决住房问题,显然将出现涉及和影响“公平、公正”的敏感问题。

其实,将部分公租房作为“廉政公寓”,能够起到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一能解决年轻公务人员的婚房问题,使之能够稳定工作和生活;二能以此形成一种廉政文化的氛围和有效示范,并且纳入社会监督的“视线”。比如,姜汉建议,“廉政公寓”集中在某个社区,其设计、建设、格局与配套设施必须体现廉政文化理念。此外,小区的风格要统一,小区内要树立统一的廉政标语,例如“五不准”“五条禁令”等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以及“从严治党,执政为民”等廉政口号,以此对公检法干部形成一种警示和约束。

“廉政公寓”突破了保障房底线

网友何足道认为,希望通过将部分公租房划拨成廉政公寓,保障公务员的廉洁,这样的初衷虽好,但拿公租房来“试行”,则违背了保障性住房公平与普惠的底线,而且也与廉政建设背道而驰。

保障性住房本质上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其应该平等地惠及相关人群,而不宜有什么公务员优先的额外条件。若特意为某些部门的公务员“优先保障”,则会将保障房利益部门化,损害普惠性住房保障政策致力追求的社会公平。试想,在廉政公寓附近大贴廉政标语的背后,却是有权力者优先享受保障房的现实,理想与现实的背道而驰让人情何以堪?

而在公务员群体之外,尚有低收入群体、进城务工人员、遭遇重大变故的家庭在企盼着公租房。到底是应该优先保障公务员中的低收入人员,还是优先保障其他群体中的低收入人员,身处不同位置,得出的结论也是各不相同,而主观认定优先保障对象,无疑会引发公众质疑。

“廉政公寓”是在与民争利

网友欧木华认为,在高薪养廉问题上,笔者觉得存在一个普遍误区,就是寄希望于用高薪来达成廉洁的效果。实际上,与其说有一些国家实行的是高薪养廉制度,不如说实行的是“养廉才给高薪”制度。两者区别在于,前者的高薪没有廉洁这个前提,是一种谬赏,后者的高薪是廉洁之后的奖励。

公租房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问题,并不排斥法官、检察官、刑警等职业群体。然而,姜委员的提案并非“法官、检察官、刑警可住公租房”,而是公检法系统公租房“集中在某个小区”,这样一来,味道就变了。这么做,实际上剥夺了其他人员申请居住该小区的权利,有违公租房政策本意。

公租房应该体现“公”的特点,应该面对政策允许的所有群体,不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工人,都应遵守同一个规则。在规则之下另立小众化的规则,很可能形成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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