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者李先生来电咨询,他在戚墅堰工房北区租了一间房,后到戚墅堰工房北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时,派出所要求他缴纳5%房租金的房产税,每月为40多元钱。请问,这笔钱要不要缴?
读者李先生来电咨询,他在戚墅堰工房北区租了一间房,后到戚墅堰工房北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时,派出所要求他缴纳5%房租金的房产税,每月为40多元钱。请问,这笔钱要不要缴?
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接到此诉求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调查。经查,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和《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7条、第11条规定:“个人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公安、房管、街道、居委会(社区),村委会等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而国税发【1998】196号及苏地税发【1999】124号文件又规定:“对房屋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找不到出租人的,为方便征管,可将承租人确定为房产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自2007年开始,戚墅堰税务局就委托戚墅堰公安分局作为个人房屋出租征税的代征方,原则上向房屋出租人征收,但在找不到出租人的情况下,承租人有义务代缴。也就是说,戚墅堰工房北区派出所向李先生收取的5%房租金款是合理、合法的。作为李先生可先缴纳这笔钱后,再向房东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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