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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定金却不交房 卖房者被判双倍返还其定金

常州日报  2010-11-16 10:06

[摘要] 在家人尚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卖给他人,并收了定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一直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买受人遂将其告上法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日前,天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在家人尚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卖给他人,并收了定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一直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买受人遂将其告上法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日前,天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林女士是外地人,手头有一定的积蓄,半年前打算买套房子在此落脚。多方物色后,她看中了红梅新村的一套房子,今年4月中旬,她与房屋的女主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了1万元定金,双方约定,2010年5月30日前由李某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签订合同前,李某提及房屋登记在亡夫钱某名下,但她也说了,亡夫生前答应将房子留给她,还出示了遗嘱和结婚证。她一再承诺房子过户没问题,我才相信她的。”林女士说,合同签订后,她一再催促李某将房子过户,可李某推三阻四,说情况有变,无法过户。

见买房无望,今年8月,林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了天宁法院。

“房子我是诚心要卖的。”李某解释说,签订了卖房合同后,她才知道,按照相关规定,要办理过户手续,遗嘱须经公证,可她手头的那份遗嘱却没有公证,这样,她就必须取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她和亡夫是半路夫妻,亡夫的女儿如今在香港,联络不上。出了这一系列变故,房子就卖不成了。“这全因自己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非故意违约。”法庭上,李某表示只愿意退还定金。

日前,天宁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在订立买卖合同后,收取了定金,但未能按约将房屋过户,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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